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,这方面的政策文件比较多,既有原来劳动人事部的通知,答复地方劳动部门的回复函作为依据,同时各个地方的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。
买断工龄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,在改革开放之初,国有企业为了减人增效,买断工龄下岗是各个地方常用的政策工具,买断工龄按照现在的政策来理解,其实就是解除劳动合同。但1975年参加的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,由于当时还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,既然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,就是全民所有制的正式职工,所以买断工龄让职工另谋出路,成了解决富余职工最主要的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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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5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,也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,所以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说,要么是本人辞职,要么是单位辞退,凡是属于单位辞退的就要给予经济补偿,经济补偿金就是通过买断工龄的方式来实现的。
买断工龄和现在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或是辞退其性质基本上是一致的,但自始至终,国家多个部门都认为买断工龄是违法的,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,虽然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,但买断工龄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被广泛运用。
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,对于劳动合同制的职工,被国有企业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开始,就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,这在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,但这个文件是从1986年才开始执行的,不适用1975年参加的工作的职工。
对于1975年参加工作,到2002年买断工龄下岗的职工, 这27年的工龄不一定都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。 我国的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执行的,从1975年到1992年之前这17年的工龄,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,这17年的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。
从1992年到2002年这10年,国有企业普遍已经开始缴纳了养老保险,如果这10年所在的国有企业没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,那这10年是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。如果所在的企业为职工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 那么这10年要计算为实际年限。
27年的工龄只有计算为缴费年限,包括视同缴费年限,在办理退休时对于养老金的影响是非常大的。下岗后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那么1975年到1992年期间17年的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。现在的关键点还是1992年到2002年这10年,毕竟10年的养老保险,对于今后养老金计算每月有1000多元的差距。
作为国有企业的职工,从参加工作的下岗,本质上为国家作出了牺牲和贡献,个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,社保部门对于这部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也是非常慎重的。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,下岗职工要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里。
如果档案在原单位的,在办理退休时,就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去开具提档函,将个人档案拿到退休地的社保局去进行认定;如果原单位已经破产,就要知道自己的档案是在哪里保管,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,也需要社保局出具提档函,才能提取档案进行认定。
如果不知道自己的个人档案去了哪里,就要去找原单位原来从事档案管理工作,负责人事工作的同事帮助回忆,看自己档案移交到哪里了。一般单位破产以后,都会有部分留守人员处理职工档案等遗留问题。本人档案找不到了,可能就要去找当时的主管部门,比如原来的劳动部门,就是现在的人社部门等。
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找到个人档案的,就只有在单位档案中去找和个人相关的资料来证明自己的工龄。比如单位档案中的工资花名册,职工花名册,招工资料等。破产企业的档案一般都会移交到县级档案馆保管,这就需要去档案馆查找单位档案中和自己有关的内容,有自己名字的内容等,档案复印并盖上档案馆的鲜章后,人社部门是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。
综上所述,1975年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,2002年买断工龄下岗,1975年到1992年这17年是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;1992年到2002年这10年,只有缴纳养老保险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,如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,是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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